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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换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
1.更换管理人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解任事件通常包括如下事项:
(1)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或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专项管理人应具备的其他业务资格;
(2)管理人丧失清偿能力的;
(3)管理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或者管理、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有重大过失,违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并且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管理人的;
(4)在由于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约定,并由此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能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分配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管理人的;或
(5)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如果出现管理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标准条款》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管理人的。
2.更换托管人
如发生托管人不适格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托管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计划托管人的解任事件通常包括如下事项:
(1)托管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未能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及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转付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且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后在限期内未予以纠正的;
(3)托管人信用评级机构给予托管人的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下调至特定水平之下;
(4)发生托管人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的;
其他托管人实质性地违反了约定的义务,且在限期内未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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